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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以下简称1220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重点对本市2010年以来组织认定(复审)、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0年以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检查依据
  1220号文件及其所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8项文件。
  三、检查内容
  122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检查内容。
  四、检查具体安排
  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检查分5个阶段开展,各阶段检查内容及工作要求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及中介机构自查(2月底前)
  1.中介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开展工作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2),于2013年2月28日前交至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书面材料,附电子版光盘或U盘拷贝)。
  2.高新技术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3),按原申报渠道,于2013年2月25日前交至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管委会(书面材料,附电子版光盘或U盘拷贝)。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交至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书面材料,附电子版光盘或U盘拷贝)。
  受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1:00-3:00
  联系电话:64874561
  第二阶段:抽查书面材料(2月底~3月底)
  认定小组根据企业及中介机构自查情况,对企业申报材料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实地检查(3月底~4月底)
  认定小组根据企业及中介机构自查、书面材料抽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阶段:税收优惠落实情况检查(4月底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1220号文件附件1“税收优惠落实情况”中规定的3项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到认定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整改、处理(5月15日前)
  认定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消资格。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自查方案,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自查。对不配合开展检查的,认定小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管委会应加强工作组织,督促、指导本区域企业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应及时向认定小组报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市科委联系人:李海龙,施辉阳;电话:66153423
  (二)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见附件5)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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